商场LED广告屏扰民?告他!

来源: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4-02-14 15:51:16

  随处可见的霓虹灯、LED广告牌、楼体亮化……,基本是一座城市发展的必然产物。流光溢彩、不夜城……,也是我们对城市繁华的赞美之词。

  殊不知,一些人却因这些繁华景象而深受其害。想象一下,每天夜晚你准备睡觉了,但是窗外巨大的LED广告屏却毫无倦意,而且还光线强烈、声音巨大,你根本没办法入睡,白天因此萎靡不振、状态不佳,甚至连开车时也无法集中精神……。

  【观点导读】法院认为,光污染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被侵权人往往在开始受害时显露不出明显的受损害症状,其所遭受的损害往往暂时无法用精确的计量方法来反映。但跟着时间的推移,损害会逐渐显露。参考本案专家意见,光污染对人的影响除了能够感知的对视觉的影响外,太强的光辐射会造成人生物钟紊乱,短时间看不出影响,但长期会带来影响。

  案例来源: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6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书。

  李某房屋与购物中心,相隔一条公路,之间无其他遮挡物。购物中心正对李某房间的外墙上,安装有一块LED显示屏(160㎡)用于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产生强光直射入李某房间,为李某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该小区业主多次就此事向政府部门投诉,比如:LED巨屏的光线太强,音量巨大,影响日常生活及夜间正常休息。购物中心多次承诺进行整改,但每次都未付诸行动。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购物中心对该LED显示屏运行时间、亮度、播放方式予以调整,排除造成的光污染侵害,等。

  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于夜间到现场进行查看;此外,就光污染、LED显示屏产生的光辐射等有关问题,法院咨询了有关部门及专家。专家这样认为,LED的光辐射对人的影响,包括:一是对人的视觉的影响,其中眩光对人的眼睛有影响,有失能眩光和不舒适眩光;LED的白光中有蓝光成分,蓝光对人的视网膜有损害,而且是不可修复的。二是对生物钟的影响,如果光辐射太强,使人生物钟紊乱,短时间看不出影响,但长期会有影响。

  第一、法院认为,购物中心使用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造成光污染,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的行为。

  根据证据及法院组织现场查看的情况,可以认定,购物中心使用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所产生的强光已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的范围,就大众的认知规律和切身感受而言,该强光会极度影响相邻人群的正常工作和学习,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光污染。

  第二、法院认为,购物中心运行LED显示屏产生的光污染,已致使李某居住的环境权益受损,并导致李某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

  1、光污染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被侵权人往往在开始受害时显露不出明显的受损害症状,其所遭受的损害往往暂时无法用精确的计量方法来反映。但跟着时间的推移,损害会逐渐显露。参考本案专家意见,光污染对人的影响除了能够感知的对视觉的影响外,太强的光辐射会造成人生物钟紊乱,短时间看不出影响,但长期会带来影响。

  2、本案中,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所产生的强光,已超出一般人可容忍的程度,影响了相邻居住的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购物中心运行LED显示屏产生的光污染,势必会给李某等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这也为公众普遍认可。李某等人身心健康因此受损,可推定属实。

  3、此外,因购物中心运行LED显示屏产生的光污染改变了李某等人生活的环境,致使李某等人的环境权益受损亦是客观事实。

  1、由于环境侵权是通过环境这一媒介侵害到相当地区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而且如果出现可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其后果往往已没有办法弥补和消除。因此在环境侵权中,侵权行为人实施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即使还未出现可计量的损害后果,即应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

  2、本案中,从市民的投诉反映看,购物中心理应认识到使用LED显示屏运行时发出的强光会对居住在对面以及周围居住小区的李某等人造成影响,并负有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对李某等人影响的义务。

  3、但,购物中心仍然一直使用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严重干扰了周边人群的正常生活,对李某等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进而损害了李某等人的身心健康。

  4、因此,即使李某尚未出现非常明显症状,其生活受到光污染侵扰、环境权益受损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故购物中心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

  1、参照相关规范,考虑不同季节人们习惯的作息时间的变化,法院根据李某的请求以及购物中心的自认,确定: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LED显示屏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2:00之前;在每年10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1:50之前。

  2、按照一般规律,在19:00后,人们逐渐开始步入夜晚休息时段,外界自然环境也逐渐变暗,夜晚人们更习惯在暗光环境下休息,将LED显示屏的亮度调低,有利于减少LED显示屏光线对居住在对面的李某等人的影响,更容易为一般大众所容忍。经综合考量,法院认定LED显示屏在19:00后的亮度值不得高于600cd/㎡。

  3、关于李某要求在12:00-14:00关屏的问题,综合考量人们的休息习惯以及白天LED显示屏光线对人的影响较夜晚来说比较小等因素,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在具体的生产生活中,每一个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应秉持“绿色原则”,保护生态环境,不得实施固态废料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世界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态废料,排放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如因实施对环境造成污染之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针对具体情形,受害人能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相应的损失等,且,受害人可以单独要求,也可以合并要求。即:本案中,李某能要求购物中心对LED广告屏的运行时间、亮度、声音等做调整,调整之后如没有根本性改善,则能要求拆除广告屏;如果导致产生相关损失,李某可以同时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自然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破坏环境兹事体大,且环境污染类案件往往具备复杂性、潜伏性、专业性等特点,法律对此类案件有特殊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民法上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但环境污染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因污染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论是否存有过错,即使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污染自然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自然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一般而言,当事人需要对自身损害和对方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但是,环境污染类案件何以如此分配举证责任,原因如下:

  (1)由于环境污染类案件的特殊性,若要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常常需要借助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

  (2)受害人若要证明该因果关系,会面临诸多困难,而在专业相关知识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的加害人,却更具有举证能力和条件。

  (3)为最大限度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法律对此进行特别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仅需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而加害人就“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结合本案,法院认定光污染损害,一般是综合认定。比如,会依据国家标准、区域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还有是不是超出公众可容忍度等做综合认定。

  1、在真实的生活中,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处于互相依存的共生状态,因此,为保障人际关系的正常化和经营活动的有序运行,彼此之间需要有一定的“兼容性”、“容忍度”,即“容忍义务”。

  2、由于个体差异,容忍程度不尽一样,因此,“容忍义务”不以个体容忍程度为标准,而是以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的程度为标准,即本案中法院提出的“公众容忍度”。换言之,不要“你觉得”,也不要“我觉得”,而要“大家都觉得”。

  3、结合本案,此类案件的“公众可容忍度”,会根据周边居民的反应情况、现场的实际感受及专家意见等做综合判断。因此,本案中,基于“公众可容忍度”等因素,法院判决,对LED显示屏的运行时间进行限制,也限定19:00后的亮度值不高于600cd/㎡,但,对于李某要求12:00-14:00关屏的问题,法院未予支持。

  第三、此类案件中,受害人在损失方面的举证存在难度,进而导致可能无法主张赔偿损失。

  由于光污染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个体差异性等特点,早期造成的伤害多为精神层面,比如:视觉不适、影响休息等,且早期往往显露不出明显的受损害症状,也暂时无法精确计量,因此很难证明造成多少具体损失。

  因此,本案中,可能是基于举证难题,李某要求购物中心对该LED显示屏运行时间、亮度、播放方式予以调整,排除造成的光污染侵害,等,而没有要求赔偿损失。

  刘律师具有20多年执业经验,长期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法律服务,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房屋买卖、房企法律顾问等。近年来开始实践公司合规、股权策划、不良资产等领域。

  张律师执业前的十多年,专门干于房地产领域的营销策划、整合推广、媒体传播。执业方向为房地产、公司及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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